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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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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行政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寶珠

性別

籍貫

臺灣臺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郵局打字員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審聲字第17號
判決主文

本件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楊吉子洪月嬌周阿招吳月娥陳玉鳳陳秀琴朱宇治江素蘭吳寶玉黃彩雲馬瓊英蔡桃葉素華盧彩華林玉枝梁秀英黃淑容高惠卿陳秀卿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聲請被裁定駁回
終審審理人 王名馴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7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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