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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蔡仲伯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7

籍貫

臺灣臺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52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蘇海樹賴登洲羅秋榮蔡鐵城廖金和鍾來田蔡松風許永傳陳萬慶邱丕祥郭萬福邵萬壽陳光仁李昭隆蔡清海蔡萬財柯萬桂陳伯耕張福在許肇峯高章明蔡清仲簡清芳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蔡仲伯與匪徒陳瑞榮係中學同學卅七年被告自廣州返香港與陳匪相遇後共同居住旅社五日傾聽陳匪攻擊政府等反動宣傳並聲稱準備組織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企圖顛覆政府復將唯物論思想方法論兩書交被告閱讀……明知陳瑞榮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杜峻嶺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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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47號
公訴人 梅綬蓀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郭明哲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殷敬文邢炎初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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