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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錦利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0

籍貫

臺灣臺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2652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張孫彰、薛震連、巫添福、陳顯同
被控犯行描述

張錦利在李匪未有武裝組織前即與李匪來往相識因平素竊盜為李匪所不齒故拒絕張錦利參加其組織該被告亦明知李漢堂為匪諜而不檢舉告密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7月8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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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65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張孫彰、薛震連、巫添福、陳顯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范明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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