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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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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劉松柏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貴州省安龍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十師第三十團第一營第三連三等三級士官長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陸軍各單位 (各地防衛司令部、各軍團、軍、師、團、營、連等單位)
裁判年度 民國46年
裁判書字號 (46)法字第242號
公訴人 周幹才
辯護人 潘耀西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動搖人心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劉新圃張華年張生民
書記官 龔英毅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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