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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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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余韻桃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安徽省休寧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第八軍五八八戰鬥工兵群五五四戰鬥工兵營勤務連上等兵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金門防衛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6年
裁判書字號 (46)銖判字第30號
公訴人 劉寶賢
辯護人 陳名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散佈謠言足以搖動人心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山鵬先、阮叙雄、黃炎
書記官 程雲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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