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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鍛鍊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5)安元字第3231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呂芳鑑、李進來、高元成、張金火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二年三月陳匪春慶向其言明曾參加匪黨赴大陸受訓派回台灣佈置工作配合匪軍解放台灣囑其守秘掩護後為陳匪春慶介紹逃匿處所並為購備炊具以便其在防空洞匿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6月2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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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5年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28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呂芳鑑、李進來、高元成、張金火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5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殷敬文、彭國壎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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