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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范阿盛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02

籍貫

臺灣苗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2248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52歲
同案被告 徐細學老、廖阿和、彭阿良
起訴刑度與刑期 不起訴
起訴檢察官 彭國壎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6月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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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序字第2248號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同案被告 徐細學老、廖阿和、彭阿良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不付軍法審判
終審審理人 彭國壎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6月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2,安序,2248
【裁判日期】420607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徐細學老、范何盛、廖阿和、彭阿良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不付軍法裁決書               (42)安序字第二二四八號
  被 告 
徐細學老 男年四十九歲 苗栗縣人 住苗栗縣 業辳在押
范何盛  男年五十二歲 苗栗縣人 住苗栗縣 業辳在押
廖阿和  男年四十歲 苗栗縣人 住苗栗縣 業工在押
彭阿良  男年四十八歲 苗栗縣人 住苗栗縣 業辳在押
右被告等因叛亂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不付軍法審判茲裁定如左︰
  主 文
徐細學老范何盛廖阿和彭阿良不付軍法審判  
  理由
本件被告徐細學老因卅九年十一月間在迯叛徒江添進(已拒捕擊斃)曾至其家中投宿一宵有藏匿叛徒之嫌於四十二年七月廿九日向竹南警察分局自首後經該局仍予拘捕訊据供出將匪曾誘其參加匪党未允自首時匿未首認等情被告范何盛据報於卅九年三、四月間曾在家藏匿江匪一次同年八九月間復遇江匪二次均未向政府報案緝捕被告廖阿和於卅九年一月借來四升與同案另結被告徐學老轉借同案另結被告徐阿奐製做年糕供江匪食用被告彭阿良據報於卅八年十二月間曾與江匪密談不無匪嫌均經竹南警察分局拘捕層解到部偵辦經訊被告徐細學老堅詞否認江匪添進曾誘勸參加匪党且辯称當時尚不知江係匪徒核與在台灣省警務處所供相符是竹南警察分局初供既無其他有力佐證尚難採為証據被告范何盛堅詞否認有於卅九年三四月間容宿江匪及同年八九月間復遇江匪二次等情事辯称自卅九年四月於村民大會中獲悉江匪因匪案經政府緝捕迯匿後則未再見遏前在竹南警察分局苗栗縣警察局及台灣省警務處歷次所供曾遇江匪二次均在知悉之前等語經合台灣省警務處原供亦否認有藏匿江匪情事至遇江匪二次情形則供据江匪称因要申請官有林地故到山場來看看等語顯在知悉以前被告廖阿和雖供認卅九年一月曾借米四升與徐學老惟辯称不知轉借徐阿奐製做年糕供江匪食用等語核與徐阿奐所供相符自堪採信被告彭阿良固矢口否認卅八年十二月有與江匪密談情事辯称獲知江匪迯匿後 無見過等情語且另無任何事証足以積極証明該被告有為匪情事是該被告徐細學老范何盛廖阿和彭阿良等叛亂罪嫌不足應均不付軍法審判合依惩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卅一條第十款裁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六 月 一 日
軍事檢察官 彭國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六 月 七 日
書記官 杜蔭桐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3=276.11=20=virtual001=virtual017=0006.jpg

平復司法不法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 因涉叛亂案,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序字第2248號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 自42年3月7日起至42年10月2日,於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6月26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補償基金會95年度第0082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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