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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江應發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江應發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891

籍貫

臺灣苗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2249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62歲
同案被告 黃廷贈、張進寶、張振和、張振豐、徐輝東、徐學老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八年古曆九月間經在逃叛徒「阿李」介紹參加匪「農民團」嗣並協同李匪至江新煌(已自首)家中吸收其一同參加其後復將加入匪黨情形於閑談中告知被告黃廷贈張進寶並予煽動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彭國壎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6月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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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54號
公訴人 彭國壎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張振和、張振豐、徐輝東、徐學老、黃廷贈、張進寶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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