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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昭隆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臺灣臺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528號
原始職業 外埔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蘇海樹、賴登洲、羅秋榮、蔡鐵城、廖金和、鍾來田、蔡松風、許永傳、陳萬慶、邱丕祥、郭萬福、邵萬壽、陳光仁、蔡仲伯、蔡清海、蔡萬財、柯萬桂、陳伯耕、張福在、許肇峯、高章明、蔡清仲、簡清芳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李昭隆與匪郭阿坤賴登洲等均係外埔國民學校同事且與郭關係密切且多次聽郭匪攻擊政府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杜峻嶺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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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公訴人 杜峻嶺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之

同案被告 許永傳、蔡萬財、柯萬桂、郭錕銘、陳萬慶、陳光仁、蔡清仲、陳伯耕、張福在、高章明、許肇峰、蔡松風、簡清芳、蔡清海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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