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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徐輝東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0

籍貫

臺灣苗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2249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江應發、黃廷贈、張進寶、張振和、張振豐、徐學老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振和張振豐徐輝東於卅九年古曆一月十五日經在迯叛徒江添進(已拒捕擊斃)介紹同時參加匪「農民團」迨四十一年七月廿九日雖同向苗栗縣竹南警察分局自首惟偽稱經江匪邀其參加未允而對於已應允參加及其後曾與江匪見面連絡數次部份均匿未首認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彭國壎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6月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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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54號
公訴人 彭國壎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江應發、張振和、張振豐、徐學老、黃廷贈、張進寶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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