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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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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運朝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

臺灣南投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16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劉志浩、胡文光、劉月青、鍾玉輝、劉英豪、胡松妹、鄭細嬌、鄭鳳嬌、劉智良、邱緞妹、劉月妹、劉英永、徐習貴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罪
終審審理人 彭國壎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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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司法不法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 因涉叛亂案,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三字第116號判決無罪開釋前受羈押
不法行為之內容 自42年4月5日起至43年3月23日,於判決無罪開釋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1月 18日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補償基金會95年度第0081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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