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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張進寶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進寶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03

籍貫

臺灣苗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2249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同案被告 江應發、黃廷贈、張振和、張振豐、徐輝東、徐學老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黃廷贈、張進寶早已明知被告江應發參加為匪,乃至四十二年三月二日該江應發被捕為止,迄未向政府告密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彭國壎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6月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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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54號
公訴人 彭國壎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江應發、張振和、張振豐、徐輝東、徐學老、黃廷贈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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