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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振豐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0

籍貫

臺灣苗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2249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江應發、黃廷贈、張進寶、張振和、徐輝東、徐學老
被控犯行描述

僅對江匪添進之「農民團」組織頗表贊同據供認其後復曾與江匪添進見面連絡數次查江匪早於卅八年十二月即因匪案經政府緝捕開始逃匿,該被告等若無組織關係,何能復與一再聯絡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彭國壎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6月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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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54號
公訴人 彭國壎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江應發、張振和、徐輝東、徐學老、黃廷贈、張進寶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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