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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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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振鋒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嘉義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65號
公訴人 顏忠魯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丁桂昌、石鴻隆、王銘顯、李遠容、張希森、何智巧、周火爐、陳嘉福、羅祖蔭、吳甘雨、呂賽、高昺山、鄭肇仁、王柏秋、呂能波、王清連、陳子宏、謝啟松、曾木成、蔡讚燦、羅安澤、施華嶽、葉天佑、張秉言、蘇生、鄭份、林夏、李送、沈富、鍾茂金、陳田、林清亮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3年
終審審理人 甘勵行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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