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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游郭蓮嬌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游郭蓮嬌

性別

女

出生年(西元)

1920

籍貫

臺灣宜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5462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游陳川、游祥枋、楊運坤、簡文憲、胡炎山、林政榮、陳德楊、林城柏、張萬金、簡金農、林坤源、張火樹、魏春喜、許火炎、林阿發、陳坤鐘、高川、吳聰明、陳益川、林子烈、陳棠梨、李木火、林啟宗、吳秀川、林錦源、趙戊庚、楊堅鋒、李繼堯、林金水、林滄浪、游國明、游阿蔭、葉生陽、游澤材、蔡萬枝、林陳宗、邱阿猛、賴牡彬、余建雲、游金爐、許萬喜、游金全、陳阿井、陳坤榮、黃阿旺、黃阿埤、陳平和、楊運安、曹演義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八年至四十二年間明知游陳川為匪諜……各予縱容直至四十二年九月間各該匪諜捕時不予告密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蕭與規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2月2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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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38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余建雲、吳聰明、陳益川、林金水、林滄浪、李繼堯、林啟宗、李木火、游金全、邱阿猛、趙戊庚、魏春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邢炎初、彭國壎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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