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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林滄浪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林滄浪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14

籍貫

臺灣宜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5462號
原始職業 羅東紙廠管理員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游陳川游祥枋楊運坤簡文憲胡炎山林政榮陳德楊林城柏張萬金簡金農林坤源張火樹魏春喜許火炎林阿發陳坤鐘高川吳聰明陳益川林子烈陳棠梨李木火林啟宗吳秀川林錦源趙戊庚楊堅鋒李繼堯林金水游國明游阿蔭葉生陽游澤材蔡萬枝林陳宗邱阿猛賴牡彬余建雲游金爐許萬喜游金全陳阿井陳坤榮黃阿旺黃阿埤陳平和楊運安曹演義游郭蓮嬌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八年夏間明知游陳川為匪諜……各予縱容直至四十二年九月間各該匪諜捕時不予告密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蕭與規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12月2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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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3年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38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余建雲吳聰明陳益川林金水李繼堯林啟宗李木火游郭蓮嬌游金全邱阿猛趙戊庚魏春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邢炎初彭國壎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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