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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林滄浪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4
籍貫
臺灣宜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2)安序字第5462號 |
| 原始職業 | 羅東紙廠管理員 |
| 被起訴時年齡 | 41歲 |
| 同案被告 | 游陳川、游祥枋、楊運坤、簡文憲、胡炎山、林政榮、陳德楊、林城柏、張萬金、簡金農、林坤源、張火樹、魏春喜、許火炎、林阿發、陳坤鐘、高川、吳聰明、陳益川、林子烈、陳棠梨、李木火、林啟宗、吳秀川、林錦源、趙戊庚、楊堅鋒、李繼堯、林金水、游國明、游阿蔭、葉生陽、游澤材、蔡萬枝、林陳宗、邱阿猛、賴牡彬、余建雲、游金爐、許萬喜、游金全、陳阿井、陳坤榮、黃阿旺、黃阿埤、陳平和、楊運安、曹演義、游郭蓮嬌 |
| 被控犯行描述 | 於三十八年夏間明知游陳川為匪諜……各予縱容直至四十二年九月間各該匪諜捕時不予告密檢舉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檢肅匪諜條例9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蕭與規 |
| 書記官 | 沙思奇 |
| 起訴日期 | 民國42年12月21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5=276.11=9122.69=virtual003=virtual013=0012.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3年 |
| 裁判書字號 | (43)審覆字第0038號 |
| 公訴人 | 蕭與規 |
| 辯護人 | 羅鎮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參加叛亂之組織 |
| 同案被告 | 余建雲、吳聰明、陳益川、林金水、李繼堯、林啟宗、李木火、游郭蓮嬌、游金全、邱阿猛、趙戊庚、魏春喜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5條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10年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周咸慶、邢炎初、彭國壎 |
| 書記官 | 管萃恩 |
| 終審日期 | 民國43年12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5=276.11=9122.69=virtual007=virtual008=0011.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