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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廖明輝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

臺灣苗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952號
原始職業 大同國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徐金生、張文彩、黃財旺、曾子用、吳慶薰、謝錦盛、曾和六、吳長財、魏坤貴、林朝源、邱淑景、劉家東、林希仁、胡進喜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九年由徐金生介入匪黨閱讀反動書籍受徐匪之命複寫中國土地法大綱分發傳單并先後參加羅吉月主持集體學習五次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從輕量刑、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蕭與規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2月1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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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5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徐金生、張文彩、黃財旺、曾子用、吳慶薰、謝錦盛、曾和六、吳長財、魏坤貴、林朝源、邱淑景、劉家東、林希仁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梅綬蓀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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