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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廖明輝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
臺灣苗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1)安澄字第4952號 |
| 原始職業 | 大同國校教員 |
| 被起訴時年齡 | 28歲 |
| 同案被告 | 徐金生、張文彩、黃財旺、曾子用、吳慶薰、謝錦盛、曾和六、吳長財、魏坤貴、林朝源、邱淑景、劉家東、林希仁、胡進喜 |
| 被控犯行描述 | 三十九年由徐金生介入匪黨閱讀反動書籍受徐匪之命複寫中國土地法大綱分發傳單并先後參加羅吉月主持集體學習五次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從輕量刑、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蕭與規 |
| 書記官 | 沙思奇 |
| 起訴日期 | 民國41年12月16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3=276.11=22=virtual004=virtual001=0006.jpg |
終審裁判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