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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高章明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4

籍貫

臺灣屏東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528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蘇海樹、賴登洲、羅秋榮、蔡鐵城、廖金和、鍾來田、蔡松風、許永傳、陳萬慶、邱丕祥、郭萬福、邵萬壽、陳光仁、蔡仲伯、蔡清海、蔡萬財、柯萬桂、李昭隆、張福在、許肇峯、陳伯耕、蔡清仲、簡清芳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高章明於三十七年經蔡萬財介紹與匪許分相識後傾聽許匪反動宣傳多次四十年二月經蔡萬財囑令於匪軍攻台時不要抵抗知許分等為匪諜份子而不予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杜峻嶺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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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公訴人 杜峻嶺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許永傳、蔡萬財、柯萬桂、郭錕銘、陳萬慶、陳光仁、蔡清海、蔡清仲、陳伯耕、張福在、許肇峰、蔡松風、李昭隆、簡清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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