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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顯同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

臺灣南投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2652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張孫彰、薛震連、巫添福、張錦利
被控犯行描述

陳顯同於三十八年九月與李匪漢堂認識李匪曾對渠宣傳反政府之言論並將匪幫組織之事向渠說明該被告雖未被吸收惟當時明知李漢堂為在逃匪諜終不告密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7月8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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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65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張孫彰、薛震連、巫添福、張錦利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范明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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