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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郭萬福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郭萬福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13

籍貫

臺灣臺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528號
原始職業 業無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蘇海樹賴登洲羅秋榮蔡鐵城廖金和許永傳蔡松風蔡萬財蔡清海邱丕祥邵萬壽鍾來田陳光仁蔡仲伯陳伯耕柯萬桂陳萬慶李昭隆張福在許肇峯高章明蔡清仲簡清芳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郭萬福化名陳松柏於民國卅六年經匪徒廖學銳陳福添介紹書寫自傳參加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並介紹蘇海樹等參加組織與郭阿坤等編為一組連續開會……嗣奉上級命令成立大甲支部由被告郭萬福任支部書記……卅八年七月曾在大甲張貼反動標語為匪宣傳……卅九年即藏匿於蔡萬財家中四十年二月又遷匿於張如松處居住同年準備逃赴香港被捕。

四十年元月為防政府緝捕起見復由匪徒柯耀南偽造陳松柏身分證一張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14條、刑法216條、刑法5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杜峻嶺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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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公訴人 杜峻嶺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廖學銳蘇海樹賴登洲邵萬壽鍾來田羅秋榮蔡鐵城廖金和張如松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5條、刑法21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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