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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郭丁祿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郭丁祿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07

籍貫

臺灣高雄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805號
原始職業 營造商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黃添才、王炎山、蔡來、陳麗水、李清池、郭秋源、林江龍、郭老富、李來基、黃秋永、盧鏡澄、盧成利、吳明法、劉水清、盧朝元、楊德政、王金象、陳北辰、柳德裕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郭丁祿對匪徒蔡來在其家中作工一節供認不諱惟據稱李清池到我家來並未告知我情形至李清池與蔡來所說何詞不甚明瞭等語但卷查被告在保密局本年六月二十四日供明「於四十年九月初李清池前來勸令蔡來自首時我才知道蔡來係共黨份子及蔡來請我指示我說你自己的事自己決定好了」云云足見明知蔡來為匪徒毫無疑義縱難證明有包庇情形然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堪以認定。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2月1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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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947號
公訴人 周濟良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蔡來、陳北辰、盧成利、吳明法、盧朝元、楊德政、林江龍、郭秋源、李清池、柳德裕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甘勵行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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