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邱淑景

性別

女

出生年(西元)

1931

籍貫

臺灣苗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952號
原始職業 鶴岡國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2歲
同案被告 徐金生、張文彩、吳慶薰、曾子用、廖明輝、黃財旺、謝錦盛、曾和六、吳長財、魏坤貴、林朝源、劉家東、林希仁、胡進喜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九年接受陳錢妹之勸誘閱讀反動書籍曾與陳匪往來四次。徐金生供證曾吸收被告入黨加入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蕭與規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2月1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3=276.11=22=virtual002=virtual010=0013.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5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

同案被告 徐金生、張文彩、吳慶薰、曾子用、廖明輝、黃財旺、謝錦盛、曾和六、吳長財、魏坤貴、林朝源、劉家東、林希仁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梅綬蓀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3=276.11=22=virtual005=virtual001=0005.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