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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賴登洲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賴登洲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臺灣臺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528號
原始職業 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郭萬福、蘇海樹、羅秋榮、蔡鐵城、廖金和、許永傳、蔡松風、蔡萬財、蔡清海、邱丕祥、邵萬壽、鍾來田、陳光仁、蔡仲伯、陳伯耕、柯萬桂、陳萬慶、李昭隆、張福在、許肇峯、高章明、蔡清仲、簡清芳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八年受郭阿坤宣傳匪黨勝利情形……逐將被告納入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吸收楊月枱陳坤良參加組織由被告指揮四十年二月間逃匪陳柏欣因無處藏匿復由被告帶至后里郭坤木家居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杜峻嶺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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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公訴人 杜峻嶺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郭萬福、廖學銳、蘇海樹、邵萬壽、鍾來田、羅秋榮、蔡鐵城、廖金和、張如松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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