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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蔣連芳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7

籍貫

臺灣高雄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0781號
原始職業 鐵工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蘇文安張崑泰李東鍊林昆烈林東福朱新登蔡水岸戴秋林戴水德許火樹李裁李金城吳榮泰楊振南李武昌劉森田林紹華陳見張駕張耀宗李文通戴順皆王成家梁輝李榮源馬昆泰陸金城
被控犯行描述

梁輝蔣連芳馬崑泰等於三十八年五月及三十九年五六月間經在逃匪徒蔡福泉介紹參加匪黨並受其領導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2月2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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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012號
公訴人 顏忠魯
辯護人 陳慶粹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李金城吳榮泰楊振南李裁李文通戴順皆李榮源王成家梁輝馬昆泰陸金城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陳時昌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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