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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蔡鐵城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蔡鐵城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3

籍貫

臺灣臺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528號
原始職業 台中縣議會事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郭萬福蘇海樹賴登洲羅秋榮廖金和許永傳蔡松風蔡萬財蔡清海邱丕祥邵萬壽鍾來田陳光仁蔡仲伯陳伯耕柯萬桂陳萬慶李昭隆張福在許肇峯高章明蔡清仲簡清芳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蔡鐵城於三十四年參加郭匪明哲所領導之社會科學研究會三十五年又經過羅秋榮介紹參加匪徒廖學銳所組織之讀書會研究匪黨主義

卅九年二月間匪徒廖大欣被捕後立即轉知羅秋榮設法藏匿郭萬福等四十年六月又報告羅秋榮已將廖金和等藏置后里後唆使羅秋榮向逃匪郭萬福等供給金錢予以生活協助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杜峻嶺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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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公訴人 杜峻嶺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郭萬福廖學銳蘇海樹邵萬壽鍾來田羅秋榮賴登洲廖金和張如松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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