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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蔡萬財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14

籍貫

臺灣屏東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52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蘇海樹賴登洲羅秋榮蔡鐵城廖金和鍾來田蔡松風許永傳蔡清海邱丕祥郭萬福邵萬壽陳光仁蔡仲伯陳伯耕柯萬桂陳萬慶李昭隆張福在許肇峯高章明蔡清仲簡清芳
被控犯行描述

卅六年農曆七月起即將許分藏匿於自己之溪埔寮內……卅七年四月初與許匪計畫籌設萬丹新庒農工組織由被告負責文化宣傳工作直接受許分指揮準備匪共陷台後任農村增產指導員並向民眾作反動宣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杜峻嶺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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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公訴人 杜峻嶺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許永傳柯萬桂陳萬慶郭錕銘陳光仁蔡松風蔡清海蔡清仲陳伯耕張福在高章明許肇峰李昭隆簡清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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