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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羅秋榮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羅秋榮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3

籍貫

臺灣臺中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528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郭萬福、蘇海樹、賴登洲、蔡鐵城、廖金和、許永傳、蔡松風、蔡萬財、蔡清海、邱丕祥、邵萬壽、鍾來田、陳光仁、蔡仲伯、陳伯耕、柯萬桂、陳萬慶、李昭隆、張福在、許肇峯、高章明、蔡清仲、簡清芳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羅秋榮於三十五年參加匪徒廖學銳之讀書會並介紹蔡鐵城參加集會多次研究叛亂理論宣揚匪黨主義

三十九年八月間在廖金河處與逃匪許分相遇聞知匪徒郭萬福胞弟在屏東種瓜遂立刻通知郭萬福前往藏匿

於三十五年參加匪徒廖學銳之讀書會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杜峻嶺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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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公訴人 杜峻嶺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郭萬福、廖學銳、蘇海樹、邵萬壽、鍾來田、賴登洲、蔡鐵城、廖金和、張如松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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