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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游景添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4173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劉福增、羅長成、羅長祿、柯清塗、柯金土、陳阿添、王查某、黃水秀、簡卯己、簡明義、許長壽、黃文魁、簡清欽、錡清波、陳翼來、何清亮、邱垂在
被控犯行描述

受叛徒李詩珍煽惑參加朱毛匪幫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夏裕寬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10月2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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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558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劉福增、黃水秀、陳阿添、王查某、柯金土、邱垂在、何清亮、陳翼來、黃文魁、錡清波、簡清欽、簡卯己、簡明義、許長壽、柯清塗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左協、楊星懷、邢炎初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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