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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柯萬桂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柯萬桂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06

籍貫

臺灣臺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52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同案被告 蘇海樹賴登洲羅秋榮蔡鐵城廖金和鍾來田蔡松風許永傳蔡清海邱丕祥郭萬福邵萬壽陳光仁蔡仲伯陳伯耕蔡萬財陳萬慶李昭隆張福在許肇峯高章明蔡清仲簡清芳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柯萬桂與蔡鐵城相友善四十年經蔡介紹與匪徒許分廖金和等相識素知蔡鐵城許分等為匪黨份子未予告密檢舉……被告柯萬桂明知陳瑞榮許分廖金和郭阿坤陳伯欣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杜峻嶺
書記官 余季藩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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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283號
公訴人 杜峻嶺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許永傳蔡萬財陳萬慶郭錕銘陳光仁蔡松風蔡清海蔡清仲陳伯耕張福在高章明許肇峰李昭隆簡清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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