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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李東鍊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東鍊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9

籍貫

臺灣高雄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0781號
原始職業 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蘇文安、張崑泰、李武昌、林昆烈、林東福、朱新登、蔡水岸、戴秋林、戴水德、許火樹、李裁、李金城、吳榮泰、楊振南、劉森田、李榮源、林紹華、陳見、張駕、張耀宗、李文通、戴順皆、王成家、梁輝、蔣連芳、馬昆泰、陸金城
被控犯行描述

李東鍊參加匪幫後均屬主要匪幹復居領導地位策畫叛亂行動擴展非法組織吸收匪徒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2月2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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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1年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090號
公訴人 顏忠魯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李武昌、張崑泰、蘇文安、林昆烈、林東福、朱新登、蔡水岸、戴秋霖、戴水德、許火樹、陳見、張駕、張耀宗、劉森田、林紹華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彭國壎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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