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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徐金生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徐金生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7

籍貫

臺灣苗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952號
原始職業 五湖國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張文彩、黃財旺、吳慶薰、曾子用、廖明輝、謝錦盛、曾和六、吳長財、魏坤貴、林朝源、邱淑景、劉家東、林希仁、胡進喜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九年經叛徒劉辛梓介入匪黨,與匪首羅吉月在後龍溪將軍山等地集會十餘次,先後吸收林朝源林景森廖明輝等加入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蕭與規
書記官 沙思奇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2月1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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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35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張文彩、黃財旺、吳慶薰、曾子用、廖明輝、謝錦盛、曾和六、吳長財、魏坤貴、林朝源、邱淑景、劉家東、林希仁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梅綬蓀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43=276.11=22=virtual005=virtual001=000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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