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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徐金生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7
籍貫
臺灣苗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1)安澄字第4952號 |
| 原始職業 | 五湖國校教員 |
| 被起訴時年齡 | 26歲 |
| 同案被告 | 張文彩、黃財旺、吳慶薰、曾子用、廖明輝、謝錦盛、曾和六、吳長財、魏坤貴、林朝源、邱淑景、劉家東、林希仁、胡進喜 |
| 被控犯行描述 | 於三十九年經叛徒劉辛梓介入匪黨,與匪首羅吉月在後龍溪將軍山等地集會十餘次,先後吸收林朝源林景森廖明輝等加入組織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蕭與規 |
| 書記官 | 沙思奇 |
| 起訴日期 | 民國41年12月16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3=276.11=22=virtual004=virtual001=0006.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2年 |
| 裁判書字號 | (42)安度字第735號 |
| 公訴人 | 蕭與規 |
| 辯護人 | 羅鎮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 同案被告 | 張文彩、黃財旺、吳慶薰、曾子用、廖明輝、謝錦盛、曾和六、吳長財、魏坤貴、林朝源、邱淑景、劉家東、林希仁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死刑 |
| 財產沒收 | 有 |
| 終審審理人 | 梅綬蓀 |
| 書記官 | 魏俊生 |
| 終審日期 | 民國42年5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3=276.11=22=virtual005=virtual001=0005.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