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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簡清山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0

籍貫

臺灣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350號
原始職業 木匠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張金爵許月裡杜凡黃粧
被控犯行描述

簡清山於民國三十七年一月經匪幹李媽兜以實行三七五減租為誘惑參加匪黨外圍組織之農民福利會受匪幹黃石頭領導

簡清山從事反抗地主及為匪宣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7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王名馴
書記官 曹德宗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4月1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40=1571=11238020=126=002=0001.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007號
公訴人 王名馴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張金爵杜凡黃粧許月裡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劉國楨甘勵行周咸慶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7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39=1571.3=1111=16=001=001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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