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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金爵

性別

女

出生年(西元)

1923

籍貫

臺灣彰化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350號
原始職業 家事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許月裡、簡清山、杜凡、黃粧
被控犯行描述

張金爵於民國三十七年一月由匪黨謝必生介紹加入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受已決匪犯廖烟張青芬陳焰樹等領導獲得黨籍曾吸收王傳霖賴清鍊加入匪黨籌組婦女支部台北市公共汽車賣票員工會車掌工會駕駛工會及產業工會均未成功三十八年五月因與匪幹陳焰樹情感破裂回彰化原籍。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7條、刑法5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王名馴
書記官 曹德宗
起訴日期 民國40年4月1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40=1571=11238020=126=002=0001.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007號
公訴人 王名馴
辯護人 張元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簡清山、杜凡、黃粧、許月裡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刑法100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劉國楨、甘勵行、周咸慶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7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39=1571.3=1111=16=001=001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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