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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金爵
性別
女
出生年(西元)
1923
籍貫
臺灣彰化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0)安澄字第1350號 |
| 原始職業 | 家事 |
| 被起訴時年齡 | 29歲 |
| 同案被告 | 許月裡、簡清山、杜凡、黃粧 |
| 被控犯行描述 | 張金爵於民國三十七年一月由匪黨謝必生介紹加入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受已決匪犯廖烟張青芬陳焰樹等領導獲得黨籍曾吸收王傳霖賴清鍊加入匪黨籌組婦女支部台北市公共汽車賣票員工會車掌工會駕駛工會及產業工會均未成功三十八年五月因與匪幹陳焰樹情感破裂回彰化原籍。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7條、刑法59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王名馴 |
| 書記官 | 曹德宗 |
| 起訴日期 | 民國40年4月19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B3750187701=0040=1571=11238020=126=002=0001.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