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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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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張樹德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樹德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5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醫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352號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吳祺瑞、顏大樹、張水綿、陳耀堂、曾元晃、盧兆麟、楊連錫、鍾淵木、王清海、陳金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正益、端木棪、周咸慶
書記官 黃志雄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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