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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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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周竹扲、周竹枔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0

籍貫

臺灣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0年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040號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楊銀象、黃文福、馮丁旺、周條順、顏註、李竹頭、李逆鑄、吳川、陳變、馮滄浪、馮清波、李石碖、方銀樹、楊拋、王現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左協、宗有序、邢炎初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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