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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孫賢基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

福建省林森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066號、(62)葳季字第724號
原始職業 中央信託局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被控犯行描述

孫賢基於民國卅六年初就讀江西南昌國立中正大學時由史匪養吾介紹加入匪黨讀書會同年四五月復由史匪養吾吸收加入共產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郭政熙
書記官 黃耀貴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1月2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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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2年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34號、(62)葳孝字第4004號
公訴人 范明賢
辯護人 李潤沂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張玉芳、王雲濤、孟廷杰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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