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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李進來2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進來2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臺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3181號
原始職業 工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王忠賢、張福全、孫羅通、陳潘炳煌、李成、許貴標、張接發、高漢橋、高勞、潘火全
被控犯行描述

王忠賢溫萬金共同逃亡時以金錢供給王忠賢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張幼文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8月1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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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7年
裁判書字號 (47)審更字第5號
公訴人 張幼文
辯護人 石澄清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范明、聶開國、張齊斌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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