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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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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清增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

臺灣屏東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5)安元字第5030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台灣軍人監獄受刑人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林德星呂華璋李榮源陳永生江德龍林金春黃金煌王鶴祺陳來發吳長生劉煌周永富陳森沂黃樹丙詹阿輝陳金波顏大樹蘇生王昭然蔡金河隋宗清梁渠戴杰許永長陳太平顏文科
被控犯行描述

不付軍法審判

起訴刑度與刑期 不起訴
起訴檢察官 張齊斌
書記官 陳道源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10月2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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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8年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更字第7號
判決主文

于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呂華璋林德星李榮源陳永生江德龍林金春黃金煌王鶴祺陳來發吳長生劉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終審審理人 聶開國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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