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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高一生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高一生

性別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0862號
原始職業 吳鳳鄉鄉長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湯守仁武義德高澤照汪清山方義仲林瑞昌杜孝生廖麗川盧朝清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九年初,叛徒蔡孝乾、黃弘毅在樂野村開會,(高一生)與湯守仁、汪清山等前往參加,當場散發反動傳單,討論擴大組織加強活動等問題

於三十九年四月間,商請林瑞昌幫同向省政府請准指定土地銀行撥付籌設新美農場貸款……即將該款用於開築水田,由旺記營造廠林旺承包第二農場水田五十甲……又該高一生於同年四月間,由經濟主任洪華夏(現已死亡)通知森林幹事廖麗川招標開築該農場第一農場水田五十甲……勾結林瑞昌及吳鳳鄉衛生所主任兼新美農場場長杜孝生將前二種工程尅扣之款共同侵占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13條、刑法28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懲治貪污條例3條2款、懲治貪污條例3條6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3月1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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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25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共同連續侵占公有財物

共同連續尅扣職務上應發給之財物

連續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

同案被告 湯守仁林瑞昌汪清山方義仲高澤照武義德杜孝生廖麗川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懲治貪污條例3條1款、懲治貪污條例3條2款、懲治貪污條例3條6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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