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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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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王寫光

性別

籍貫

山東省榮成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3)安律字第4288號
原始職業 樂賓飯店店東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張文信王儀猷畢庶倫姜學恩李夢蒼宋培墉蘇慶財張本山
被控犯行描述

卅九年六月,由原宜龍、于煥希勸誘參加匪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蕭與規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10月28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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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43號
公訴人 蕭與規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張文信王儀猷畢庶倫姜學恩宋培墉張本山蘇慶財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范明殷敬文彭國壎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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