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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汪清山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汪清山

性別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0862號
原始職業 嘉義縣警察局巡官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湯守仁武義德高澤照方義仲高一生林瑞昌杜孝生廖麗川盧朝清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九年初,蔡匪(孝乾)在樂野村西神家召集叛徒黃弘毅等開會,湯(守仁)復邀集吳鳳鄉鄉長高一生、樂野村村長武義德,及……現充嘉義縣警察局巡官汪清山,並方義仲等前來參加,除武義德未及趕到外,餘均赴會,當場散發反動傳單,討論擴大組織、加強活動等問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3月1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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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25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湯守仁高一生林瑞昌方義仲高澤照武義德杜孝生廖麗川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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