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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汪清山
性別
男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2)安序字第0862號 |
| 原始職業 | 嘉義縣警察局巡官 |
| 被起訴時年齡 | 42歲 |
| 同案被告 | 湯守仁、武義德、高澤照、方義仲、高一生、林瑞昌、杜孝生、廖麗川、盧朝清 |
| 被控犯行描述 | 三十九年初,蔡匪(孝乾)在樂野村西神家召集叛徒黃弘毅等開會,湯(守仁)復邀集吳鳳鄉鄉長高一生、樂野村村長武義德,及……現充嘉義縣警察局巡官汪清山,並方義仲等前來參加,除武義德未及趕到外,餘均赴會,當場散發反動傳單,討論擴大組織、加強活動等問題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5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嚴同暉 |
| 書記官 | 張傳仁 |
| 起訴日期 | 民國42年3月13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5=276.11=9122.92=virtual008=virtual023=0003.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