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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武義德
性別
男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2)安序字第0862號 |
| 原始職業 | 吳鳳鄉樂野村村長 |
| 被起訴時年齡 | 50歲 |
| 同案被告 | 湯守仁、高澤照、汪清山、方義仲、高一生、林瑞昌、杜孝生、廖麗川、盧朝清 |
| 被控犯行描述 | 為叛徒購辦使用物資 於四十一年八月間,因軍用飛機失事墜落畚箕山,由樂野村派出所警員許三通派往該處看護,乘守衛之時,將機上遺留之機槍子彈五十發、銅線六根取去侵占入己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懲治貪污條例2條3款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嚴同暉 |
| 書記官 | 張傳仁 |
| 起訴日期 | 民國42年3月13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5=276.11=9122.92=virtual008=virtual023=0003.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