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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武義德

性別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0862號
原始職業 吳鳳鄉樂野村村長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同案被告 湯守仁高澤照汪清山方義仲高一生林瑞昌杜孝生廖麗川盧朝清
被控犯行描述

為叛徒購辦使用物資

於四十一年八月間,因軍用飛機失事墜落畚箕山,由樂野村派出所警員許三通派往該處看護,乘守衛之時,將機上遺留之機槍子彈五十發、銅線六根取去侵占入己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懲治貪污條例2條3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張傳仁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3月1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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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25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高一生林瑞昌汪清山方義仲高澤照湯守仁杜孝生廖麗川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337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殷敬文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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