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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友邦
性別
男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1)安澄字第1091號 |
| 原始職業 | 台灣省改造委員會改造委員 |
| 被起訴時年齡 | 47歲 |
| 被控犯行描述 | 被告李友邦於十八年由叛徒劉某介紹參加匪幫青年團……成立台灣義勇隊時共匪在該縣設有秘密辦事處……該李友邦即經常前往該處與邵匪及重要匪幹駱耕模葛琴杜青張英等人聯絡,並以李之義勇隊為掩護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嚴同暉 |
| 書記官 | 張傳仁 |
| 起訴日期 | 民國41年3月15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2=276.11=117=virtual001=virtual004=0012.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