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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劉明德

性別

男

籍貫

臺灣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4831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李慶神、陳飛虎、朱雍泉、王川原、李安田、黃阿妹、李德民、許溪河、李畔、陳慶賀、李大海、陳瑞羅、陳德卿、李安成、吳丙丁、黃守己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李慶神為匪諜而不向政府告密檢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晉傳棟
書記官 蔡大中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12月1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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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762號
公訴人 晉傳棟
辯護人 羅鎮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李慶神、陳飛虎、朱雍泉、王川原、李安田、黃阿妹、李德民、許溪河、李胖、陳慶賀、李大海、陳瑞羅、陳德卿、李安成、吳丙丁、黃守己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罪
終審審理人 周咸慶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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