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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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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黃中國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中國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0

籍貫

山東省萊陽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071號、(61)秤琪字第1995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61歲
被控犯行描述

黃中國於卅四年農曆七月間在山東萊陽縣匪偽繞嶺區政府充任指導員,旋任匪輦至頭村小學教員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胡穎之
書記官 郭泰煌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4月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61=1571=018=virtual001=virtual008=0008.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1年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0046號、(61)秤理字第4269號
公訴人 胡穎之
辯護人 胡問禾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方彭年、張明俠、孟廷杰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10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61=1571=018=virtual003=virtual001=000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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