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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新發2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06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1)安澄字第3587號
原始職業 鐵工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吳子仲吳柏青陳輝煌
被控犯行描述

陳新發吳子仲吳柏青陳輝煌均不付軍法審判

起訴刑度與刑期 不起訴
起訴檢察官 顏忠魯
書記官 劉齊
起訴日期 民國41年9月8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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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38號
判決主文

陳新發吳子仲吳柏青陳輝煌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吳子仲吳柏青陳輝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終審審理人 王名馴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41=1571.3=1111=1=038=000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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