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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鍾興福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鍾興福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1

籍貫

臺灣宜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4)安准字第1373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九年三月間由王匪忠賢吸收參加匪幫組織並填報志願書暨辦理宣誓手續由王匪忠賢領導未幾即與王匪失去聯絡上未積極從事叛亂活動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范覺非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4月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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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5年
裁判書字號 (45)審復字第19號
公訴人 范覺非
辯護人 馬心聲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高勞、陳潘炳煌、李成、許貴標、李進來、張接發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減處有期徒刑1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范明、彭國壎、王名馴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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