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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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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許江金櫻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41

籍貫

臺灣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9)警檢訴字第15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高俊明吳文林文珍許晴富張溫鷹林樹枝趙振貳施瑞雲黃昭輝
被控犯行描述

林樹枝、趙振貳、黃昭輝、許江金櫻、施瑞雲雖未積極藏匿施犯,惟知悉施犯行蹤,而不告密檢舉,均觸犯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叛徒而不告密檢舉罪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黃耀貴
書記官 蕭錦鍾
起訴日期 民國69年4月2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69=1571=6=3=001=0004.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9年
裁判書字號 (69)障判字第21號
公訴人 黃耀貴
辯護人 洪貴參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緩刑三年

同案被告 高俊明吳文林文珍許晴富張溫鷹林樹枝趙振貳施瑞雲黃昭輝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傅國光郭同奇楊俊雄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9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69=1571=6=4=002=028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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