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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莊天眷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4
籍貫
福建省惠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58)警檢訴字第119號 |
| 原始職業 | 商 |
| 被起訴時年齡 | 55歲 |
| 被控犯行描述 | 復查被告參加叛亂組織後,先後煽動學潮,為匪代辦物資掩護匪幹尹利東、陳伯敏重整匪黨廈門組織,來台後又于四十一二年間與匪諜份子楊渭溪經常研討有關國內外傾匪政治趨勢,發表讚譽匪區建設生產進步等言論,並指示楊渭溪聯絡朋友及迎接匪軍攻台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胡慎義 |
| 書記官 | 方靄華 |
| 起訴日期 | 民國58年2月19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57=1571=71=virtual001=virtual008=0002.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