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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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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童常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童常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5

籍貫

江蘇省鎮江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0)警檢訴字第062號、(60)遵戎字第295號
原始職業 台灣新生報副總編輯
被起訴時年齡 53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新安旅行團」係匪外圍組織,由汪匪達之任團長童常該團任輔導員,並曾安置鄧匪子恢之女郭明暉參加該團活動,又被告任職新生報期間,經常購買匪書,借與他人閱讀,散佈毒素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郭政熙
書記官 郭泰煌
起訴日期 民國60年1月2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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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0年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0040號、(61)秤理字第3271號
公訴人 郭政熙
辯護人 沈維翰、周漢勳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聶開國、胡慎義、王雲濤
書記官 莫克伏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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