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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童常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5
籍貫
江蘇省鎮江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60)警檢訴字第062號、(60)遵戎字第295號 |
| 原始職業 | 台灣新生報副總編輯 |
| 被起訴時年齡 | 53歲 |
| 被控犯行描述 | 「新安旅行團」係匪外圍組織,由汪匪達之任團長童常該團任輔導員,並曾安置鄧匪子恢之女郭明暉參加該團活動,又被告任職新生報期間,經常購買匪書,借與他人閱讀,散佈毒素等………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郭政熙 |
| 書記官 | 郭泰煌 |
| 起訴日期 | 民國60年1月20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59=1571=177=virtual001=virtual007=0013.jpg |
